十堰市工商联郧阳商会会员会费交纳管理办法
***章总 则
***条 根据《十堰市工商联郧阳商会章程》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会员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。
第三条 会费使用必须坚持取之于会员,用之于会员的原则。
第二章会费交纳的标准及交纳办法
第四条 会费按年度计,会员每年交纳一次。
第五条 企业会员、个人会员的会费标准:
l、企业会员年度会费标准:法人代表担任商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的企业会员,年度会费分别为会长单位每年50000元,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30000元,副会长单位每年10000元,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。其他企业会员每年2000元。
2、个人会员年度会费标准:个人会员不交纳会费。
第六条 会员自愿超额交纳会费的或自愿赞助的不受上述标准限制。
第七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,经书面通知催交后仍不交纳的,可视为自动退会:商会任职者,所担任的职务相应取消。
第八条 每年***季度为会员交纳会费的时间。新加入商会的会员无论在当年的几月份加入,均应在办理入会手续时按要求交纳当年度的会费。
第三章 会费的管理和使用
第九条 十堰市工商联郧阳商会成立会费管理委员会,其成员由理事及会员代表若干人组成,由商会分工一名副会长担任管理委员会负责人。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会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。
第十条 会费收支管理情况,每年向理事会和会员年会报告,接受会员监督。
第十一条 会费建立专门帐户,设立会费收支帐册,专款专用。
第十二条 会费主要用于会员会务活动,必要时,经会长会讨论通过,可用于与商会工作有关的其他开支。
第四章附 则
第十三条 本《办法》由十堰市工商联郧阳商会***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。由十堰市工商联郧阳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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